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92890号“嫁给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799号
申请人:苏建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2890号“嫁给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刘凤伟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101303号“嫁我”商标近似。(见第1152/1164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13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嫁给我”为普通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嫁给我”为普通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