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可米叔 UNCLE C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685047号“可米叔 UNCLE COO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38号

       

      申请人:抚顺市旺福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5047号“可米叔 UNCLE 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6732号“TEACHER ZHAO及图”商标、第22441427号“来赛格 LAISAIGE及图”商标、第35949423号“扭仔大酥 UNCLECRAC及图”商标、第21962644号“干果先森及图”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