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三生有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22582号“三生有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291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有信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2582号“三生有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83916号“三生有喜”商标、第37967666号“3生有幸”商标、第37965643号“3 生有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并没有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经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三生有信”是对成语“三生有幸”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误读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上述评审意见书提出了以下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属于臆造词,无具体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生有信”是对成语“三生有幸”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误读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三生有信”与引证商标一“三生有喜”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以及可作为商标的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