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78058 -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84号 - 申请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780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84号

       

      申请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8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3364号图形商标、第9129599号图形商标、第27328932号“远程达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9908号“IDAI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引证商标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引证商标四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三程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鉴于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尚无实质影响,我局在下文不再将其作为引证商标援引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运载工具(车辆)清洁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