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6604074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96号

       

      申请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义: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国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604074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6695号“好太太GOOD WIFE”商标、第3569784号“GOODWIFE”商标、第6553619号“新好太太”商标、第7789835号“好太电器HAOTAIDIANQI”商标、第13094769号“好太太”商标、第11445373号“好太太GOODWIFE”商标、第9395847号“HAOTAITAI”商标、第9279102号“好太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三、五、六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公证书、销售发票、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六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五、七经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均已被我局依法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均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七、八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电暖器、冷冻设备和装置、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电暖器、冷冻设备和机器、电炊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