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1274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748号
申请人:熊椰(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27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6171号“文井阳光及图”商标、第7106791号、第7106792号、第71067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注册图形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椰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豆浆、食用油、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