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241433号“maxi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61号
申请人:斯特克莫德、布鲁诺、巴特尔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41433号“maxi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纺织面料制拥抱服装,尤其是婴儿用”商品系翻译错误,其并非第25类的“服装”商品。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4类指定使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095号“MAXI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77454号“MAX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4602号“MAXI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52072号“MAXI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119981号“MARI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07313号“MAX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5类指定使用商品上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和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请求更正第24类商品翻译事项申请书、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及其译文、相关撤销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24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纺织面料制拥抱服装,尤其是婴儿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在第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一、三、四之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三、四之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玩具;拥抱服装(玩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玩具、智能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英文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