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863583 -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88号 - 申请人:日本芳香环境协会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8635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88号

       

      申请人:日本芳香环境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35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89348号“豫元包装YUYUANBAOZHUANG及图”商标、第22051053号“宇恒天下YUHENGTIANXIA及图”商标、第29516454号“海兴友HAIXINGYOU及图”商标、第32346261号图形商标、第13055578号“壹安及图”商标、第32346261号图形商标、第214523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书籍、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五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六、七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培训、函授课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五至七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