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5791834号“M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383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791834号“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4483号“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96342号“MATE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78396号“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35655号“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47417号“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五在“太阳能电池;无线电天线杆;电话机套;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判决书、商标档案、撤销公告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及撤销复审决定书均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其在“太阳能电池、无线电天线杆、电话机套、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幻灯片(照相)、照相器材架、照相取景器、照相机用三脚架、计步器”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英文文字商标,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步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项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步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