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312971号“PROVIE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292号
申请人:汤姆森路透全球资源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2971号“PRO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2609号“宝斯威pros-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2.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3.引证商标正在撤销申请审查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法院判决及申请商标相关解释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0649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在上述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OVIEW”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英文部分“pros-view”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