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塩之有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589011号“塩之有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410号

       

      申请人:陈振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9011号“塩之有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立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