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GALIL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08518号“GALIL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997号

       

      申请人:福岛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518号“GALIL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伽利略”之间并未形成一一对应的稳定关系。同一名人的姓氏商标与名字商标不构成当然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0569号“GALILEO”商标,第5587581号“伽利略”商标,第20314028号“伽利略galileo”商标,第2137186521371865A、33536450号“伽利略”商标、第15388440号“GALILE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有类似商标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家庭用净水器、冷冻设备和装置、供暖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供暖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GALILEI”与引证商标一、二、七的外文仅末尾一字母之差,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中文“伽利略”含义相对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