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30245号“UREX YOUR HEALTH-OUR
SCIE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11号
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0245号“UREX YOUR HEALTH-OUR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全球知名的益生菌生产商,申请商标包含其益生菌菌株品牌名称“UREX”以及“YOUR HEALTH-OUR SCIENCE”文字组成,整体指向明确,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经过申请人及其国内合作方对“UREX”菌株的使用和宣传,“UREX”品牌的菌株产品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7637号“UREX”商标、第33255130号“Urex”商标、国际注册第1474327号“UR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并无实际使用意图和行为,申请人将对其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将转到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四为申请人自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其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知名度证据;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节选证据;申请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证据;“UREX”复合益生菌及功效介绍证据;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申请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名义、地址一致,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兽医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净化剂、灭微生物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粉、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原料药、净化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生物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UREX”,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