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573470 -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36号 -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73470号“麦咖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36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470号“麦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703384号“麦及图”商标、第7119202号“e麦及图”商标、第9979812号“麦 8及图”商标、第13557324号“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19869724号“UU 麦”商标、第20294540号“麦108”商标、第21017932号“Q麦”商标、第30492440号“麦 6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九)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6166147号“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就商品的来源和性质产生误认,其他含有文字“咖啡”的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五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麦咖啡”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可可、可可饮料、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咖啡用调味品、未烘过的咖啡、巧克力饮料、菊苣(咖啡代用品)、食品用糖蜜、蜂蜜、黄色糖浆、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泡打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咖啡”,用作商标使用在除“咖啡、咖啡用调味品、未烘过的咖啡”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