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14103号“LA-5 YOUR HEALTH-OUR
SCIE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05号
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4103号“LA-5 YOUR HEALTH-OUR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全球知名的益生菌生产商,“LA-5”嗜酸乳杆菌菌株系申请人精心研发并自由命名的益生菌菌株之一,具有功能上的特异性,是具有特色且文献记录完整的益生菌菌株。申请人将LA-5作为该菌株的商标标识进行了广泛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89336号“劳.森LAOSEN”商标、第12507492号“LA及图”商标、第19360248号“LA-10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显著识别部分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件引证商标自注册后未进行任何实际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知名度证据;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节选证据;申请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证据;《国际细菌命名法规》证据;“LA-5”介绍证据;申请人“LA-5”益生菌销售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流程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食用油、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显著识读文字“LA”,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