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麦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73469号“麦咖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35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469号“麦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辣椒(植物)、新鲜槟榔”商品上的评审请求,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复审商品与第16166066号“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32932581号“麦早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4783830号“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理由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辣椒(植物)、新鲜槟榔”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复审商品“玉米”等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未构成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麦咖啡”与引证商标二“麦早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