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73467号“麦咖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34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467号“麦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输、船只出租、空中运输、潜水钟出租、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的评审请求,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复审服务与第33239024号“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08852号“麦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16166624号“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船只出租、空中运输、潜水钟出租、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复审服务“海上运输”等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非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麦咖啡”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上运输、给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海上运输、给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