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SC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99012号“FSC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10号

       

      申请人:北京枫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9012号“FSC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继承,申请商标与第30985639号“渠和及图”商标、第12040926号图形商标、第14810376号“FSG”商标、第30128068号“FSG及图”商标、第139942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FSCG”与引证商标三“FSG”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