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优粮谷 GOOD GRAIN CERE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14125号“优粮谷 GOOD GRAIN

    CERE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398号

       

      申请人:内蒙古优良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4125号“优粮谷 GOOD GRAIN CERE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3002-3006、3010、3016小组上的糖、蜂蜜、甜食、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等商品,仅保留3008小组的谷类制品、面粉、米商品,因此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791637号“优粮谷香YOULIANGGU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13345187号“优粮九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37126657号“蒙安优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与申请人已经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书》。申请商标与第18899102号“优粮谷创YOULIANGGUC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第18153136号“优艺粮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008小组的谷类制品、面粉、米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权利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共存协议、版权证书、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3002-3006、3010、3016小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故本案的复审范围仅限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008小组的谷类制品、面粉、米商品。
      2、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五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及引证商标五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优粮谷”完整包含于三件引证商标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