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华凌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49320号“华凌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400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9320号“华凌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家用遥控器;投影仪用遥控器商品予以初步审定,放弃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4930号“华凌 HL”商标、第7013166号“华凌”商标、第1570385号“华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9437621号“华祾 HOA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若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家用遥控器;投影仪用遥控器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的商标网流程信息、百度百科介绍、获奖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更名证明、关系证明、许可使用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除遥控装置;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家用遥控器;投影仪用遥控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家用遥控器商品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