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055079号“哈药哈总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401号
申请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共有人名称: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5079号“哈药哈总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205933号“哈药总厂”商标、第14419615号“哈药”商标、第21794775号“哈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人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申请人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