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68648号“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667号
申请人:南京澳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8648号“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9784号“东方情 EASTER&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63260号“情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情”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东方情”、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情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礼品纸袋;塑料制礼品包装纸;包装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板盒或纸盒;瓶用纸板或纸制包装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