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一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920522号“点一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388号

       

      申请人:湖南聚成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靖洋集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0522号“点一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之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