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3069096号“剑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318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美酒河印象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2日对第23069096号“剑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第1968209号“剑高”商标、第10997822号“剑豪”商标、第16087067号“剑窖”商标、第11176517号“剑唐”商标、第16087035号“剑风”商标、第5018473号“剑南”商标、第21086231号“剑法”商标、第234401号“剑沙”商标、第1435887号“剑”商标、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已于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前被注销,可见被申请人客观上没有将争议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争议商标若继续有效,实为占用社会资源。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同行业竞争者,其对申请人及其“剑南春”品牌理应知晓,但却申请注册了摹仿申请人“剑南春”品牌的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并投入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得部分荣誉证书;
2、“剑南春”系列品牌部分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3、“剑南春”商标及产品所获得的荣誉材料;
4、关于认定“剑南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5、相关媒体对“茅五剑”等内容的介绍或报道资料;
6、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剑”系列商标;
7、申请人针对“剑”结构商标进行维权的相关裁定书及决定书;
8、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9、争议商标流程状态;
10、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19年6月14日公告并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均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