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高黎贡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5750724号“高黎贡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亚忠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5750724号“高黎贡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893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亚忠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联公司注册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的“高黎贡山及图”商标早在2012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复审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简介;
      2、商标许可合同;
      3、腾冲市高黎贡山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第808823号“高黎贡山及图”商标在“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认定;
      4、腾冲市高黎贡山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5、腾冲市高黎贡山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2012年2月21日签订的茶园承包合同;
      7、2016年3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8、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9、2018年2月13日签订的茶山经营权流转合同;
      10、茶树种植图片;
      11、种茶茶树通过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12、有机茶籽销售证书;
      13、高黎贡山茶业鲜叶收购单;
      14、高黎贡山茶业原料入库清单及出口清单;
      15、高黎贡山茶业销售单。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除4份复合肥的发票外,其余证据均包含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未加工木材;小麦;谷(谷类);玉米;植物;酿酒麦芽;植物种子”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6日。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1类“树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树木”等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证据1、3、4、5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11、12、13、14、15及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4份复合肥的发票所涉及商品不是本案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2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腾冲县高黎贡山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具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在无相关销售合同、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6至10中的茶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茶山经营权流转合同、茶树种植图片等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树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