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B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1322645号“B&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市科佳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322645号“B&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224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市科佳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机器轴;滑轮;弹簧(机器零件);汽车发动机曲轴;润滑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用从事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公司,专业出口各种轴承、铜球、钢丝绳、金属垫圈、金属环等及其零配件、传动件等相关机电产品,产品远销欧美、日本、中东、美洲等国家和地区。申请人一直很重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并提交补充证据进一步证明对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产品代加工合同和对应发票;2.争议商标产品部分出口报关单、装箱单和发票;3.争议商标部分产品包装和实物照片。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滚珠轴承;车辆轴承;机器传动带;三角胶带;机器轴;滑轮;弹簧(机器零件);汽车发动机曲轴;润滑设备”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1月6日。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9年03月15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7类“机器轴;滑轮;弹簧(机器零件);汽车发动机曲轴;润滑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鉴于被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中只对复审商标在“机器轴;滑轮;弹簧(机器零件);汽车发动机曲轴;润滑设备”商品上的使用提起撤销注册申请,因此我局仅针对上述商品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同时,注册商标权人应当将注册商标合法、规范地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机器轴;滑轮;弹簧(机器零件);汽车发动机曲轴;润滑设备”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前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机器轴;滑轮;弹簧(机器零件);汽车发动机曲轴;润滑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