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592064号“明炉 烧鹅 C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49号
申请人:肇庆市明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92064号“明炉 烧鹅 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9289号“明炉”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7413号“臣•咖啡CHEN COFFEE”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0103号“陈面条CHEN NOODLES”商标、第13248223号“晨煌CHEN HUA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