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71648号“佳格 STANDARD FOO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87号
申请人: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信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1648号“佳格 STANDARD F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佳格”、外文“STANDARD FOODS”和图形组成,除外文“STANDARD FOODS”外,还包含中文“佳格”和图形部分。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佳格 STANDARD FOODS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