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杏福之心XINGFUZHI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837534号“杏福之心XINGFUZHI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932号

       

      申请人:熊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7534号“杏福之心XINGFUZH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0033号“杏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58151A号“杏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群组。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水果蜜饯、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酱菜、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水果蜜饯、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