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36453号“Ochota Barre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01号
申请人:奥乔亚巴瑞尔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453号“Ochota Barre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49624号“OCHOTA BARR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7129号“OCHO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发音、含义、产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联系,以期获得两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等待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出具共存同意书,但是截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出具的共存文件以及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的证据。因此,申请人关于暂缓本案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