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425058号“DA 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993号
申请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5058号“DA 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9310号“Dajia及图”商标、第35086052号“大家金服DAJIA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协商引证商标转让事宜,引证商标二目前处驳回程序,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业务介绍、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我局异议程序,为有效商标。我局未收到引证商标一转让申请或有关进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经纪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DA JI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读文字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