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龙宇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45546号“龙宇之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27号

       

      申请人:吴福泉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745546号“龙宇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91168号商标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项佳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