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581395号“烽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26号
申请人:深圳市烽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1395号“烽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65226号商标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项佳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