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077371号“派的”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冬霞
申请人因第10077371号“派的”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42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刘冬霞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积极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联合(许可)使用声明及北京派道同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派道同创”)工商档案;
2、2018年7月,派道同创与北京创世凌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
3、“派的门”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这些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项目上。商标专用权至2022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是联合使用商标声明,内容是申请人与派道同创是关联公司,存在上下级关系,双方共同使用复审商标。该份证据并非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是派道同创委托他人对自己的品牌进行宣传,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无关,故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是几页宣传页复印件,为自制证据,既未显示证据形成的日期,体现的商标也非复审商标,故不能证明是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