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383524号“美TREND EXCELL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333号
申请人:由喜刚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3524号“美TREND EXCELL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329号“美 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06477号“美MEI BA 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815132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39142号“美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98161号“美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64981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833636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584017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331439号“美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二、三、九处于实质审查及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人所处地域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准予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证据、销售情况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八、九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6983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显著性较弱,故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美”,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花香料原料、口香水、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