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9290784号“惠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1703号重审第0000002963号
申请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1703号《关于第19290784号“惠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695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7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