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4081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54号
申请人:浙江兰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08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657479号商标图形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