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989395号“埃斯特 AISITE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7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埃斯澳伊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埃斯特国际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89395号“埃斯特 AISI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79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经审查认为,美国埃斯特国际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埃斯澳伊株式会社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埃斯澳伊株式会社的撤销申请,第10989395号第4类“埃斯特AISITER”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没有发现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信息。在撤三程序中商标局不仅未将使用证据发给申请人质证,在裁定中也没有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具体评析,仅简单的认定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无法验证这些证据的有效性,也无从考证裁定的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没有在指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控股公司或办公联络处。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 官网链接、被申请人网站地址、被申请人企业简介、官网照片、产品中心、品牌活动、淘宝订单管理、门店及宣传照片、2015年-2018年部分收据、淘宝照片、客户评价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阶段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于本案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了相应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或网站打印件,真实性存疑,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未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证据相关主体的关系,无证据证明交易真实发生,或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5月29日申请, 核定使用在传动带用润滑油等商品上。在本案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名下仅拥有一个注册商标即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2018年部分收据等可以证明济南环聚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润滑油等商品上有持续的销售行为;由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订单显示,商标为“埃斯特”,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商品为“润滑油”,时间上虽然存在瑕疵,但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润滑油”商品上具有销售行为;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照片、产品照片等证据加以佐证,综上,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表明被申请人在“润滑油”商品上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且具有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收据证据中显示的主体均为济南环聚商贸有限公司,但被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足见其认可济南环聚商贸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这种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使用,且《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本意在于督促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从而体现商标的价值。如因使用主体并非真正的商标权人而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则与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相悖。“润滑油”商品与“传动带用润滑油;传动带用油脂;润滑脂;润滑剂;工业用油;发动机油;齿轮油”产品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传动带用润滑油;传动带用油脂;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工业用油;发动机油;齿轮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传动带用蜡、燃料”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传动带用蜡、燃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