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POUR Mo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8603375号“POUR Mo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0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有限会社菲赛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诗韵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晟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03375号“POUR Mo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055号决定,于2019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复审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
      2、产品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
      3、阿里巴巴网店销售信息,确认单、运营合同;
      4、产品照片;
      5、产品宣传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直接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思华姿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思华姿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袜等商品上。2018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由思华姿公司转让给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6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内衣、袜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原材料采购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思华姿公司向东莞市翔亚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采购了钢圈、花边、针织布等材料,有发票予以佐证。在案证据2销售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思华姿公司向东莞市丰舟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了泳衣、泳裤、胸围、内裤等商品,有发票予以佐证。在案证据3网店销售信息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网上有“pourmoi”牌的内衣、内裤、游泳衣商品销售。上述证据结合在案证据4、5产品照片、宣传册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内裤(服装)、内衣、游泳衣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袜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内裤(服装)、内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袜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