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中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9506976号“中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万水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06976号“中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78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复审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官网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介绍及名称变更材料、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
      3、各级领导到被申请人企业考察情况;
      4、媒体报道材料;
      5、相关产品照片;
      6、百度百科词语相关解释;
      7、网上销售页面、相关微博;
      8、销售合同、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润滑油”商品上有使用,不能证明在其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燃料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燃料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被申请人企业介绍、获得荣誉、考察材料证据多指向机械类商品,未指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4媒体报道材料显示,被申请人与埃克森美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联合提升润滑解决方案。证据7网络销售页面显示,网上有中联抗磨液压油商品在线销售。证据8被申请人与烟台盛腾泵车管件有限公司、常州延松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等企业签署的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上述企业销售了抗磨液压油商品,有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结合在案证据5、6产品照片、词语解释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润滑油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脂、发动机油商品与润滑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工业用脂、发动机油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燃料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润滑油、工业用脂、发动机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燃料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