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533098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7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美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微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309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50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合法使用了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档案;2、申请人与杭州提前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3、杭州提前服饰有限公司与香港豆豆衣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加盟淘宝店铺运营合作服务协议》;4、杭州提前服饰有限公司淘宝店铺“豆豆衣橱自营店”截图及宣传海报;5、杭州提前服饰有限公司通过淘宝店铺“豆豆衣橱自营店”销售产品的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完全包含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此处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于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对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9月4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2、申请人为杭州提前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淘宝店铺“豆豆衣橱自营店”经营者为杭州朗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丽玲。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后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证据2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杭州提前服饰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4、5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指定的服务。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李宁
赵婷婷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