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345856号“布兰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73号
申请人:杨红前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胡兰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8日对第31345856号“布兰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布兰森”为知名企业家、国外著名城市名称,争议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二、“布兰森”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企业家“布兰森”没有知名度。二、美国小镇“布兰森”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基于自有同名商标在相关产品的扩展和延伸的需要,符合《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况。五、申请人在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后,递交了与争议商标同名同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动机不纯。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发票。2、产品照片。3、京东店铺截图。4、布兰森在11类商品上的商标证书。5、营业执照。6、申请人名下企业。7、申请人企业注册布兰森在7类上的商标。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切面包机、粉条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及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布兰森”作为企业家人名或美国地名已为中国公众所普遍知晓,故争议商标不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布兰森”作为美国地名已为中国公众所普遍知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李宁
赵婷婷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