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RSG CONTRA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71629号“RSG CONTRAC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79号

       

      申请人:无锡富星地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大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1629号“RSG CONTRA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26252995号“CON-T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56799号“CON-T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42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