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68112号“街唱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39号
申请人:浙江印象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8112号“街唱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显著性极强。“街唱秀”属于暗示性词汇,消费者基于一般的认知能力和认知习惯,不会将商标和服务的内容特点联系起来。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路人运用街唱平台的演唱视频;2、申请人举办的街唱音乐比赛视频;3、申请商标在公司产品、公众号、APP、广告牌、网络媒体等中的宣传及推广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街唱秀”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