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75520号“毅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335号
申请人:睢宁县魏桥木器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徐州翰林子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5520号“毅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含义,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魏义强同音。“毅强”虽为烈士姓名,但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在网上没有查询到相关详细资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另外,“毅强”商标已经在其他类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魏义强身份证复印件;2、类似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毅强”构成,“毅强”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