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鉴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54799号“游鉴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10号

       

      申请人:成都游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间财富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4799号“游鉴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并率先在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使用,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属暗示性词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形类似的许多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游鉴室”,可理解为“游戏品鉴的地方”,指定使用在“配字幕;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