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32694号“疯狂小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11号
申请人:江苏牛头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2694号“疯狂小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09665号“疯狂小猫”商标、第34863187号“疯狂肥猫”商标、第13856679号“CRAZY CA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类似的许多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张贴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三的“CRAZY CAT”在含义上相近,且形成中英文对照关系,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