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57110号“美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156号
申请人:北京泓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7110号“美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52771号“美山会meetyn”商标、第4878675号“山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经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5月06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