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新阶梯教育NewSteps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114946号“新阶梯教育NewSteps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349号

       

      申请人:成都新阶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助利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4946号“新阶梯教育NewSteps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8863号“阶梯LADDER”商标、第4881448号“阶梯LADDER”商标、第34780573号“阶梯”商标、第35409770号“阶梯”商标、第5681369号“STEPSS及图”商标、第11227013号“DOOSAN STEPS”商标、第10097436号“SMART STEPS where inspiring happen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目前的法律状态不稳定,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3、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资料;4、申请人及申请商标所获荣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4月27日已届满,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9月06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