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572840号“上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78号
申请人:贵州药食同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羽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2840号“上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酒的工艺和技术,整体具有显著性,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且仅由常见计算机字库字体的汉字“上酵”组成,该文字若作为商标注册于“啤酒、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内容与指定商品的生产工艺等特点相关,而不易将其作为注册商标进行识别。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5日